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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问题

第一 假如我注册一个网站(举例来说域名为)
那此域名就已经被我注册成功 并且别人不得使用相同域名~是不是这样?
答:域名是不可复制的,你的理解正确!


第二 但是因特网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域名的后缀~假如别人以(或者)之类的域名投机抢注是否合法?
答:域名后缀根据我 本人不完全统计,约有300国别后缀(见: ),
除非您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同时与域名的字符完全吻合!

第三 假如我给我的此域名的网站起名为(举例:我是谁)那么别人能否用别的域名盗用我的网站名 也就是说 同样的网站名不同的域名是否合法~(比如我以一个域名建立网站使用知名的网站名 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还是一样,除非您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同时与域名的字符完全吻合! 道的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和域名都具有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但是,域名和商标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的,只能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而域名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用户的,计算机用户不是商品。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两者标识性的基础不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商标的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当不同法律主体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根本不同时,二个或二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可以同时获得注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域名的标识性是由它的唯一性保障的。不论法律主体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也不论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都不能注册相同的域名。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两者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已注册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其排他性灭失。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已注册域名只要按时缴纳维护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的与所有已注册或将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混合原则。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先注册就不得在因特网上使用。

(五)两者的分类原则和基础不同
商标注册机构在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求其按照相应的分类标准,明确记载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要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
除因申请人的本身法律属性而在选择顶级域名或二级域名时受到限制外,域名注册申请人无须申明其经营活动的内容,更不需要明确记载商品或服务种类。

(六)两者获得途径不同
商标注册是由各国或地区的专门机构各自依据本国或地区法律独立进行。商标注册的审查仅以国家或地区为限,存在着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拥有相同商标的可能性。
域名注册由处于不同国家的注册机构各自独立进行。只有当有关域名尚无人注册时,该域名才能被注册,因而每一个已注册域名在全球范围内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存在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情形。

参考资料: 将他人的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抢注者注册域名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借注册域名“敲诈”权利人,收取赎金。
所谓恶意,“即域名注册申请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标而申请为域名,以便利用他人的商誉从中牟利,或待价而沽,收取赎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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