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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对高层住宅小区安装哪些配套设施,国家有什么强制规定吗?

2021-10-07 22:15:38 暂无评论 38 网站建设 住宅小区   开发商   强制

国家暂没有强制规定。就是物业用房不能在地下。

  但是各地方一般都有相关法规,比如北京:
  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住宅、与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含道路、绿地)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合理。
  (二)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能够保证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分期的区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将道路、道路照明、绿地纳入前一期建设范围。
  (四)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与交通干道相连的道路以及与下一期建设的有效临时隔离措施。

  宅小区每期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组织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按照建设方案内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验收合格,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
  1、生活用水及节水设施齐全,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的,须取得供水专业单位的供水认可。采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区,供水设备应符合给水设计规范、设备完好。
  2、生活用电应按有关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若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提供永久供电的,须取得供电专业单位的认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过渡性供电措施,并需保证用电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3、采用市政管道燃气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的燃气供应方案完成室内和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衔接,并经燃气供应企业验收确认。若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现燃气供应,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燃气供应企业提出过渡性解决方案。采用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住宅小区,须提供该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4、供热系统要符合供热配建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要取得供热专业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认可文件。
  5、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户。
  6、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道路相联,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
  7、完成住宅小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
  8、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采取分期建设的,已建成与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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