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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的设计开发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

2021-09-17 08:08:24 暂无评论 284 网站建设 合同   设计开发   技术服务

网站设计开发,可能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也可能属于技术服务合同。【通常情况下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因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通常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通常为一方委托他方开发,或两双方合作开发。对于开发出来的“技术”法律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委托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发人,委托人可免费使用。合作开发的专利申请权为双方共有。最特别的是使用权、转让权在无约定情况下,无论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双方都享有。
  我们常见的大多数网站开发,并不涉及“新技术”生产的问题,也不存在开发方享有转让和使用权的问题。

  2、而技术服务合同,则更符合大多网站设计合同的特征。技术服务合同通常是委托人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由委托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显然,大多数网站设计合同都符合技术服务特征。

  3、两种合同最明显的区别还在于:合同风险的承担不同,通常开发合同,产品不能开发的风险除人为原因外,都是双方互担。而服务合同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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