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债务核销”的说法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债务核销”不等于债务免除,债务核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对呆账、坏账的一种处理措施,准确说法应当叫“呆账核销”,就是在内部管理上,对呆账、坏账进行核销做账处理,但债务本身,并未免除。
其次,“债务核销”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金融企业核销呆账,首先需要严格认定呆账,在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仍未能追回呆账时,进行核销处理,同时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外保密,账销案存。
对个人来说,银行卡透支认定为呆账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以财产遗产清偿后仍不能偿还的;
(二)涉嫌信用卡诈骗,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四)5000元以下的银行卡透支,追索二年以上无法收回的。
如前所述,即便是银行做呆账核销处理,但账销案存,账务核销了,债务依然存在,银行依然有追索权。
按照目前银行业的通行做法,对呆账坏账,或者通过诉讼、强制执行追索后进行核销,或者是将债权打包出售给资产处置公司,由资产处置公司去启动诉讼程序进行追索。但不管怎样,一般都需要经过诉讼、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经过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仍然不能清偿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债务人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上也会留下不良记录,完全不存在所谓的“无债一身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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